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哪些?
导读
工贸企业重大隐患的判定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整理出的主要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隐患的判定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整理出的主要判定标准:
1. 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明确了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例如:
- 冶金企业中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等区域存在积水的。
-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等安全措施的。
3.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如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如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监控、报警、防护设施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施行时间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通过上述标准,工贸企业可以对照进行自查自纠,应急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这些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共同维护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