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矿业有哪些规定?
导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矿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点: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矿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点: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这些单位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标准化: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标准,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标准。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特别规定:
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井工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作业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
5. 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
6. 地质勘查和致灾因素防范:
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瓦斯、水、火、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7. 禁止和限制措施:
对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设置的,应当限期迁出。
8. 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新建煤矿必须按照智能化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验收。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山西省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实施这些规定,山西省的矿业安全生产将更加规范,更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