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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分类标准

来源:深圳市赛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阅读量:22 发表时间:2022-09-15 17:08:49 标签: 安全生产事故

导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安全生产事故5

【很多人问】生产经营单位轻伤事故未上报是否构成瞒报?

网友咨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轻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如未按规定进行上报,是否构成瞒报?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其瞒报行为进行处罚?咨询时间: 2021-09-29

官网回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按照该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向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举报。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1-09-29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劳动部对国务院的解释,特大事故包括: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4)一次造成职工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1



其中对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的定义中并未提及“轻伤”,最低等级的一般事故仅明确“10人以下重伤”。因此可以判定,轻伤不属于一般定义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轻伤,无需将事故情况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上报,也不会构成瞒报。


当然,当地方政府另有事故报告要求的,或企业对事故分级另有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政府和企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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