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船舶业有何要求?
导读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最新修订版对船舶业,尤其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最新修订版对船舶业,尤其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作业方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福建省管辖海域内依法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船舶业,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2. 船员配备与技术训练:
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确保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并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 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安全求助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船舶业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5.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舶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并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7.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船舶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人口密度、天气状况等安全因素,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这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低空飞行物的飞行活动。
这些规定体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船舶业安全生产的全面要求,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提升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提高福建省船舶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