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新要求?
导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最新修订版在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为浙江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变化。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新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最新修订版在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为浙江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变化。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新要求:
1.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体制的完善: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并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2. 数字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条例在省级部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改革,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开发运用特色应用场景,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先进技术等方面,以及在安全生产培训、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工作中,作出了数字化改革和应用的相关规定。
3.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强化:
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九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意见。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严格性:
条例突出监管重点,精准发力,同时,强化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管缺位。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
5. 安全距离控制和规划管控要求的明确: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了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 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健全: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 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功能的强化:
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9.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些新要求体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加强,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提升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旨在提高浙江省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