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即将施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都说了些什么
导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应急管理部要求所有工贸企业对照标准主动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照标准精准执法。
明确了适用范围。《判定标准》中第二条就明确了该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取消了之前的专项类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类。但整体仍认为3个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以及7个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新版判定标准删除了“商贸行业”,2019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商贸行业不包括谷物仓储类”,据此,删除了现行判定标准中商贸行业中唯一的重大事故隐患即“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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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判定标准相比,新版《判定标准》总体判定标准数量略有增加,2017版共59项(专项类14项,行业类45项),2023版共12个条款、64项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环境保护 【注意】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特点,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等3个领域的全部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注意】冶金行业。共8项判定标准,新增3项、删除6项。具体为,新增涉及高炉炉顶放散阀联锁、煤气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内容;将煤气设施进出口隔断装置、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隔断装置合并;将作业场所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单独表述。修订完善炼钢炉氧枪等水冷件监测、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内容。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新技术、新设备运用,部分隐患已整改完毕,安全风险降低,删除“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等内容。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注意】有色行业。共13项判定标准,新增7项、修订完善7项、删除4项。具体为,纳入了采用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新增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监测联锁、铝液流槽液位监测联锁和机械锁紧、铝液流槽紧急排放阀和快速切断阀或断开装置、卷扬系统,以及有毒气体泄漏积聚场所监测和煤气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内容。修订完善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选型、熔融金属场所环境条件、熔融金属场所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熔融金属水冷件冷却水应急处置、冶炼炉窑水冷件监测、煤气(天然气)燃烧装置监测联锁等内容。因在线监测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删除“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等内容。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22年7月施行)已将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选型要求纳入,删除“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注意】建材行业。共8项判定标准,新增2项、修订完善6项。具体为,新增涉及原料筒、制氢站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内容。修订完善涉及煤磨袋式除尘器等一氧化碳浓度监测、制定清库方案、可燃气体监测、进入炉窑作业前采取有效控制和隔离措施、风冷保护系统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注意】机械行业。共7项判定标准,新增1项、修订完善6项、删除1项。具体为,新增铸造熔炼炉等的应急储存设施内容。修订完善熔融金属熔炼和吊运影响范围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地坑和作业区域积水、熔炼炉和压铸机冷却水监测、燃气加热炉设置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燃爆措施、调漆间和喷漆室监测和通风设施以及电气防爆等内容。删除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要求。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注意】轻工行业。共7项判定标准,新增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防火防爆措施内容。修订完善食品制造企业可燃气体监测、白酒企业乙醇蒸气浓度监测与通风设施联动、日用玻璃和陶瓷制造企业燃气浓度监测、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可燃气体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注意】纺织行业。共2项判定标准,增加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的物质“次氯酸钠”。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注意】烟草行业。共2项判定标准,修订完善熏蒸作业场所磷化氢气体监测、膨胀烟丝作业气体监测与通风设施联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注意】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共10项判定标准,新增1项、合并1项、修订完善8项。具体为,新增涉及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防火防爆措施;将粉碎、研磨、造粒以及砂光等工艺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条款合并。修订完善涉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或共用、除尘系统爆炸防控措施、正压除尘方式、重力沉降室、锁气卸灰装置、20区电气防爆和粉尘清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注意】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共2项判定标准,修订完善涉及生产场所液氨使用和快速冻结装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注意】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领域。共2项判定标准,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限空间作业范围进行了调整,突出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修订完善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现场人员监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旧对比 更加权威。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的判定标准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判定标准上升为部门规章,增强了法律效力。 更加聚焦。新版判定标准,一方面,突出事故导向。针对近年来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引发事故增多的趋势,新增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3项涉及管理方面的判定标准。另一方面,集中治理各行业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比如:冶金、有色行业聚焦高温熔融金属和有毒有害气体,建材行业聚焦事故多发的清库作业、可燃和有毒气体,机械行业聚焦铸造工艺熔融金属、可燃气体防爆,轻工行业聚焦高风险的设备设施,纺织行业聚焦高风险设备设施附近人员场所设置、禁忌物料混合存储,烟草行业聚焦熏蒸作业场所、烟丝制造中中毒窒息等重大风险环节。 03 更加科学。比如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限空间作业范围进行了调整,限定在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辨识、审批和作业等要求,这与重大风险息息相关,条款内容更加科学。